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和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的规定,下列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:
1.人民法院民事、行政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,民事制裁决定、支付令,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;2.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、行政处理决定;3.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;人民法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;4.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、物品的债权文书;5.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、裁定,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;6.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。
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一十九条同时规定:申请执行的期限,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,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。
以上规定的期限,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,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,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。
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,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。